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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通讯 - 2020年3月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22 来源:互联网

前言

近期,全球爆发COVID-19感染事件。为了应对疫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稳定经济发展,中国政府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并配套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等落实执行。其涉及到工作时间、假期、工资待遇、健康安全以及环保等领域,对CSR审核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期CSR Gazette,特作针对COVID-19的CSR法律法规分享专题。

目录

COVID-19疫情专刊

劳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健康安全
《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出台八项措施统筹推进企业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

环境
《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

*低工资标准更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规更新汇总

COCID-19疫情应对政策摘录与法规更新汇总:

劳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01-26)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2020-02-07)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3.《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01-24)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4、《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2020-02-20)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5、《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2020-02-21)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6、《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01-23)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2020-02-15)

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1.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2.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健康安全

1、《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2020-2-24)
《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0年2月24日由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 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企业对接,并根据企业停复工及受损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
  • 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防费的适用范围。可根据参保企业申请,将保险公司预防费优先用于参保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扩展预防费适用范围的期限至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结束日期止。
  • 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复工复产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服务,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2、《应急管理部出台八项措施统筹推进企业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2020-02-27)
《应急管理部出台八项措施统筹推进企业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以下简称《措施》)已于2020年2月27日由应急管理部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 到期证件自动顺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
  • 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对新建、改扩建和转产项目等需要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优化报批审核流程,实施网上快速办理,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验。
  • 简化复工复产程序。对安全管理较好、2019年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自行复工复产。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不再层层报备、现场验收盖章。
  • 主动为企业减负。实行安全检查上下级备案、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
  • 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对安全基础较好、安全风险较小的企业推行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 开展专家安全指导定制服务。
  • 加强线上安全教育培训。
  • 落实安责险惠企措施。

环境

1、《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2020-01-22)
《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0年1月22日由生态环境公布。通知要求:

  • 2020年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
  • 2020年9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2020-02-06)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已于2020年2月6日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
《通知》要求对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实施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

  • 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 通知将于本次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中国*低工资标准更新

地区*低工资标准(人民币/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3月1日生效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等市市区,以及东兴市1810
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等市市区1580
各县、自治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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