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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经吸入途径的二氧化钛列为第2类致癌物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22 来源:互联网

2020年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授权法规(EU) 2020/217,修订CLP法规(EC) No 1272/2008(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将二氧化钛(TiO2)添加至其附件VI第3部分的表3中,并将其列为第2类致癌物。二氧化钛(TiO2)作为一种经吸入途径的致癌物,其致癌物分类仅适用于含有1%及以上二氧化钛的以粉末形式存在的混合物,以及适用于二氧化钛以空气动力学直径≤10 μm的颗粒物形式存在(或包含于该颗粒物中)。

含有1%及以上二氧化钛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10 μm)的液体混合物包装上的标签应包含以下说明:

EUH211: “Warning! Hazardous respirable droplets may be formed when sprayed. Do not breathe spray or mist.”(“警告!喷雾时可能会形成危险的可吸入液滴。不要吸入喷雾或雾气。”)

含有1%及以上二氧化钛的固体混合物包装上的标签应包含以下说明:

EUH212: “Warning! Hazardous respirable dust may be formed when used. Do not breathe dust.”(“警告!使用时可能会形成危险的可吸入粉尘。不要吸入粉尘。”)

此外,不意图为普通大众所使用、且不被分类为EUH211或EUH212危险品的液体和固体混合物包装上的标签,应注明EUH210。

EUH210: “Safety data sheet available on request”.(“应按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相关规定将于2021年9月9日起执行。

由于二氧化钛被广泛作为紫外线掩蔽剂(防晒剂)和白色颜料使用,可能涉及的产品有:含有粉末、固体混合物或液体混合物的儿童产品和一般消费品,如玩具化妆品、化妆品、艺术材料等。

除二氧化钛外,法规(EU) 2020/217还对CLP法规的附件VI第3部分表3增加、修订、删除了其他物质。物质的详细列表请参阅以下链接:

法规(EU) 2020/217

详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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