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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2-01 来源:互联网

**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 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 护工程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 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 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 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一) 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 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 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 前培训情况、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 阶段性验收等。
(二) 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技术方案落 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 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 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 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 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 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 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 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 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技术 类和经济类文件。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 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 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 等。


第五条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 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 组人员。
(二) 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 现场查验。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 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 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 召开检查工作会议。检查组听取业 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 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 规性核查。
(五) 评议并反馈意见。
1、 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做出合格、 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检查结论,现场反馈业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 检查组现场填写《文物保护工程检查 表》、《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核查表》,并由检查组 成员签名。
(六) 检查组在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 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场下达整改通知,并由业 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 查报告应说明检查时间、组成人员、检查过程、 工程情况等内容,重点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和整改建议等,并附相关检查表格。


第七条工程检查部门应根据检查报告, 在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工程的业主单位和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反馈检查结 果和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被检查工程的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检查 部门的要求,协调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及时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整改工作。


第八条工程检查和整改的文件资料应纳 入工程档案,并作为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 辖区内工程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按年度汇总、 编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工作总报告, 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国家文物局。


第十条文物行政部门未按本规定开展检 查或未公布检查结果的,由上一级文物行政部 门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检查组成员存在违反检查程序、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工程检查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应列 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 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规范、 标准,并参照有关部门工程项目评价管理方法, 确定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评定标准如下:
  一、检查指标 分为三级:
  一级指标:1.工程程序管理情况
  2. 工程效果和质量
  3. 工程资料
  4. 工地安全 二级指标:1.1申报审批
  1.2招标投标与合同 1.3技术交底 1.4工程组织管理 1.5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 1.6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 情况
  1.7工程检查结论 1.8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 收
  2.1工程效果 2.2工程质量 3.1业主单位 3.2施工单位 3.3监理单位 4. 1工程安全规范执行 4. 2安全防护设备配置 4.3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 三级指标:1.1.1工程方案论证和审批的规
  范性
  1.1.2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1.1.3重大技术变更手续的规 范性
  1.2.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 投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1.3.1技术交底等技术服务情 况
  1.4.1工程开工许可(备案) 1.4.2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
  二、 检查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 说明:
  1、 方案未经上报和批准,则此工程不合格。
  2、 工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则此工程不合 格。
  3、 如年度工程的工期较短、不需进行阶段 性验收,或检查时尚未进行阶段性验收,在检 查组认可后,“阶段性验收情况”项目可评定"合 格〃。
  4、 如工程之前未进行过检查,在检查组认 可后,“工程检查结论”项目可评定"合格”。
  5、 《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检查表》应据实填写,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内容,专 家根据资料情况确定“工程资料”部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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