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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疆棉销售统计工作的公告(2014年度[商品棉交易]第7号)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2-15 来源:互联网

各购买新疆棉的纺织用棉企业:

  为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要建立起新疆棉花加工、销售、库存、质量信息管理系统,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的要求,切实做好2014年度新疆棉销售统计工作,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疆棉销售统计方法

  此次纳入统计范围的新疆棉必须属于新疆监管棉花或纺织企业自用棉,其中新疆监管棉花是指2014年度在新疆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加工并进入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规范监管和在库公证检验的棉花(含细绒棉和长绒棉)。

  (一)货权确认

  2014年12月31日(含)前,出库时货权人为纺织用棉企业的,或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出库但货权人为纺织用棉企业的棉花,自动纳入统计范围。

  对于货权人将新疆监管棉花移库至内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纺织用棉企业与卖方就2014年度新疆监管棉花的购销价格等达成一致后,如需进行货权变更,由卖方将有关批次棉花的《商品棉货权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提交至交易市场,交易市场负责货权变更。

  (二)申报登记确认

  2014年12月3日(不含)前,纺织用棉企业所购买的新疆棉没有通过上述货权确认方式纳入销售统计范围的,请纺织用棉企业自12月3日起登录 中国棉花信息网(http://www.cottonchina.org)“2014年度商品棉交易”专栏的“2014年度新疆棉采购信息登记备案”栏 目,在线填报所购2014年度已出库新疆棉的加工批号、加工单位名称、产地、件数以及卖方企业名称、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 关信息。如果纺织用棉企业为非交易市场交易商,请按照《关于非交易市场交易商参与新疆棉协商交易时提供企业基础信息的公告》(2014年度[商品棉交易] 第5号)的要求,先行登记企业基础信息,在获得交易市场分配的企业代码后,再办理有关信息备案手续。

  纺织用棉企业登记信息后,交易市场将申报登记的加工批次、产地、加工单位等信息与新疆监管棉花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对于比对结果无误的,交易市场纳入数据统计范围;如果比对结果有误的,交易市场及时反馈给纺织用棉企业。

  二、销售信息公示

  2014年12月8日起,交易市场对于纳入新疆棉销售统计范围的所有批次棉花,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2014年度商品棉交易”专栏的“2014年度新疆棉采购信息公示”栏目对外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交易市场及时提供给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三、注意事项

  (一)纺织用棉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购入的新疆棉自动纳入统计范围:纺织用棉企业通过交易市场新疆棉竞卖交易、新疆棉协商交易、网上超市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等方式购入的2014年度新疆监管棉花;2014年度疆内纺织用棉企业采购的自用棉。

  (二)纺织用棉企业不得将已申报登记的有关批次棉花再次转让销售。出现上述现象,且有关批次棉花被另一家纺织用棉企业申报登记并证明情况属实的,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原纺织用棉企业登记备案资格。

  (三)纺织用棉企业须据实登记本企业采购的2014年度新疆棉,有关加工批号、加工单位名称以及卖方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增值税发票号码等信息应填写准确无误。如存在虚报信息登记等情况,一经查实,国家有关部门将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

  (四)企业和个人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发送至以下邮箱:cnce@cnce.com。交易市场将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予以核 实。对于纺织用棉企业举报其它纺织用棉企业登记信息不实的,一经核实,有关部门将原纺织用棉企业登记备案总量计算为举报企业的数量,作为对举报的纺织用棉 企业的奖励。

  (五)对于12月3日(含)以后通过交易市场办理出库手续的新疆监管棉花,如出库时的货权人为非纺织用棉企业,则不予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

  (六)信息申报和公示日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规定时间内没有申报和公示的2014年度新疆棉采购信息,不予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

  (七)交易市场业务咨询电话:400-101-7153。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此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此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棉货权变更申请表 .doc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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