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2-16 来源:互联网
案件的查办对
笔者建议,海关执法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此类案件发生的政策背景、棉纺加工工艺特殊性、棉纺产业的社会贡献,以及当前国内经济面临的严峻挑战,努力实现执法、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棉纺企业普遍存在错误认识才走上违法道路,打击棉花走私案件行业影响突出,存在法律争议。
伴随案件查办工作的持续深入,相关法律争议日益突出。销售保税棉花是否应当一律认定为走私?利用外购成品核销
笔者认为,海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走私,以此规范棉花加工贸易经营秩序,对此本无异议,但国内棉纺行业出现大面积的加工贸易违法、走私现象,除了企业自身的问题,背后蕴含着更为深层、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执法、司法工作中应充分考虑。
近年来,我国的棉
在棉花加工
这种现象在棉纺行业已经存在20多年,
企业配棉所串换用的棉花和保税棉花基本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要求的,不宜认定为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走私犯罪。
针对当前加工贸易
区分“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走私”和“擅自调换、转让保税货物违规”关键在于企业实施相关销售行为的目的是否为了“牟利”。《*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三条指出,“刑法**百五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销售牟利’,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对于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行为,但不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不能认定为走私。
而从棉纺企业加工贸易违法案件具体情况来看,部分案件中,
另一方面,多数情况下,棉纺企业串换所用的棉花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合理评估加工贸易渠道棉花走私的偷逃税额,防止不当加重涉案企业责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外贸易制度中的税收征管制度,衡量其危害的主要指标是国家税款受到的损失,也即走私行为的偷逃税额。这一税款损失数额应当是国家在通关环节客观的实际税收损失。而当前,海关在对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棉花案件计核偷逃税额时,直接以被擅自销售的保税棉花的完税价格乘以配额外进口棉花的税率(关税40%、增值税13%,综合税率58.2%)计算。由此得出的偷逃税额,令众多涉案企业*为不解,因为这一数额远远超出企业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棉花实际节省的税款数额。
在正常的棉花加工贸易过程中,
在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棉花案件中,涉案企业将进口的棉花在国内销售后,也采取棉纱“保税区一日游”的方式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其中,有的企业使用其他棉花顶替加工的棉纱开展“保税区一日游”,有的则使用少量棉纱通过保税区循环多次出口、进口。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涉案企业均缴纳了手册备案棉纱进口对应的关税、增值税,以及棉花下脚料内销对应的关税、增值税。
执法、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棉纱“保税区一日游”、
笔者认为,涉案企业所实施的擅自销售保税棉花行为与棉纱“保税区一日游”、下脚料内销补税行为构成一个系统、完整的行为过程,对此过程中的国家税款损失,应当综合加以考虑,不应片面计算。棉纱“保税区一日游”、下脚料内销补税都是整个犯罪行为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将其割裂、孤立起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时,应扣除海关按照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申报计算的应缴税款。”根据这一规定,涉案企业在棉纱“保税区一日游”、棉花下脚料内销时缴纳的税款均应从偷逃税额中予以扣除。
执法、司法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政策背景、棉纺工艺特殊性、产业社会贡献以及当前经济形势,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我国的棉花政策,包括棉花进口配额、
当前,全球经济依旧处于深度调整之中,国内外竞争激烈,企业经营普遍比较困难,棉纺织行业面临的形势尤为严峻。国内棉花价格仍显著高于国际市场,
一些
对于涉嫌加工
综合考虑棉花加工贸易违法案件中涉案企业的主观恶性等实际情况,并为避免出现企业大批破产、倒闭的不利局面,建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海关缉私机构在执法、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有关生产型企业予以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从宽处理。对涉案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尽量避免适用羁押措施,以保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涉案企业的经济处罚尽可能予以从轻处罚,允许其缓缴或部分免缴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避免涉案企业出现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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