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2-20 来源:互联网
日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该省消保委印发《关于在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旨在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述工作的推进会同期在西安召开。会议通报了陕西省食药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有关情况,宣读了《意见》,明确双方将在依法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支持起诉、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展开深度合作。
《意见》明确指出工作目标以及工作重点。在食品领域案件办理重点内容,包括:生产、经营食品的;肉类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等,明确有19种行为列为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在电视、网络直播等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在食品安全方面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其他食品违法行为。
《意见》指出,要依法协作办案,依法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及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做好起诉衔接工作,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做好支持起诉工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在公告期满前书面函告检察机关决定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在收到函件7日内,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并书面回复。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并书面回复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做好线索相互移送工作。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其他公益性职责案件线索的,可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调查取证协作配合;积*做好证据支持工作。检察机关也可以邀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参与线索论证、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积*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意见》强调要加强工作配合:一是建立日常联络机制;二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三是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四是建立联合普法宣传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问题,检察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适时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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