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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企业须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2-20 来源:互联网

6月23日,山东省烟台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启动,旨在突出今年“尚俭崇信·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主题,倡导社会各界积*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启动仪式上,烟台市正式宣布实施《烟台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对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科科长雷鸿元解读了《烟台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他表示,根据规定,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重点监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三小”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重点监管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将本规定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内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协调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所需的资源和条件保障。食品生产单位和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根据有关要求设立相应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技术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的集中培训并考核。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建立培训档案,评估培训效果,做好培训记录,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监督检查方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风险分级和网格化监管模式对辖区内持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应查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记录,发现自查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限期作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材料,并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该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档案,作为量化等级分级的重要依据。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并可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对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或未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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