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2-28 来源:互联网
华商报讯(记者 周金柱 通讯员张伟峰秦艳丽)昨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或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及相关证明。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对食用农产品实行退市机制。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有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时,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止销售同批类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暂停或禁止同类产品进入市场等强制退出市场措施,监管部门或市场开办者对辖区内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处工作人员介绍,我省出台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指导意见在全国尚属首例,通过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有效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上市销售,确保我省主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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