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2-28 来源:互联网
10月11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酒业”)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据法院公开信息,上述案件中涉案的“江记小白”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这枚商标转让至原告江小白酒业名下,申请注册为第33类商标,使用范围包括“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等商品。
之后,江津酒厂以江小白酒业系基于代理关系抢注诉争商标、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经过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在诉争商标申请前,江津酒厂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商标。随后,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江记小白”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款所指的代理关系,裁定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江小白酒业不服上述裁定,并在起诉时表示,“江小白”是原告法定代表人陶石泉等人在先创意设计、成都格尚广告公司依法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江小白”及诉争商标并非江津酒厂在先创意或使用的商标,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江津酒厂则述称,北京市**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原告江小白酒业是第三人江津酒厂的销售商,故原告申请“江记小白”商标的恶意明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日的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南都此前报道,在2018年11月审结的江小白酒业诉商评委的另一起案件中,江小白公司与第三人江津酒厂之间存在对“江小白”商标的争夺,但江小白公司*终在终审判决中败诉。
该案审理结果传出后,曾一度引发“江湖再无江小白”“江小白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讨论。针对此案,今年3月,江小白公司酒业曾发布声明称,公司在中国已注册百余件“江小白”商标,暂时无效的商标仅为公司名下注册的其中一枚商标。同时,公司在全球主要国家、地区已注册持有“江小白”商标,公司“江小白”境外注册商标的权利和“江小白”品牌的商业运营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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