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2-05-18 来源:互联网
环境影响评价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建设的合理布局、制定环境保护对策和进行科学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而反过来说,也能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既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么重要,那么如果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况,应该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一旦出现违规情况,除了主体企业,参与编制的技术单位也需要接受相应的追责,通常会对技术单位处以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还有可能禁止其参与相关环评编制工作。
另外,编制单位有本条**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除此之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部分省份,在国家大政策的基础上,亦有适应自身发展要求的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撤销审批决定;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失实的,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技术评估的专家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之内不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论证、技术评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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