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检 时间:2022-09-27 来源:互联网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
注:布艺毛绒类玩具、布艺工艺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伞、地毯、专业运动服等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二、产品类别:
婴幼儿服装上同时标注有适用年龄和身高时,应以年龄为主进行区分。
三、技术要求
1.织物的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织物应符合GB 18401 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以及下表的要求。
特殊说明:
1)婴幼儿纺织产品不建议进行阻燃处理。如果进行阻燃处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耐湿摩擦色牢度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
3)重金属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指标为铅、镉总量占涂层或涂料质量的比值。
4)邻苯二甲酸酯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
5)燃烧性能仅考核产品的外层面料;羊毛、腈纶、改性腈纶、锦纶、丙纶和聚酯纤维的纯纺织物,以及由这些纤维混纺的织物不考核;单位面积质量大于90g/㎡的织物不考核。
2.填充物的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纤维类和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 18401中对应的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T 17685中微生物技术指标的要求。
注: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术要求需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填充物应符合产品上标注的安全类别要求。对于未染色和漂白的纤维类和羽绒羽毛类填充物可不考核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染色牢度。
3.附件的要求:
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宜使用≤3mm的附件,可能被婴幼儿抓起咬住的各类附件抗拉强力应符合下表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附件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和锐利边缘。对于锐利**和锐利边缘的判定,在试验方法GB/T 31702中有详细描述。
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应符合下表要求。
以下产品不考核绳带。
—帽子、手套、围嘴、围裙、围巾、睡袋、包被、床上用品等非服装产品。
—特定时间或场合穿着的舞台演出服等非日常穿着的服装。
—不固定在服装上与服装配套销售的绳带、领结、皮带、吊裤带等独立的产品。
—服装上完全可脱卸的、环绕腰部,且不窄于30mm的织物腰带。
—起到吊裤带作用、宽度不窄于30mm,可从下装上脱卸下来的织物条带(织物条带上无钮扣,其在下装上使用时无外露的自由端)。
—固定在服装内部,穿着时不会外露的绳带。
—一般,具有一定长度,且长度之比大于2:1的被认为是绳带。长度较短(长度不超过40mm)的纤维或纱线流苏不作为绳带。拉链上的普通拉片不作为绳带;拉链拉片上附着有一定长度的其他饰物(如袢带)时视为绳带,绳带长度包括拉片的长度,这种拉片简称“特殊拉片”。
4.其他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属针等锐利物。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上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
对于缝制在可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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