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2-10-19
标准简介
本标准代替GB 16551-1996《猪瘟检疫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猪瘟(CSF)临床诊断、病理学诊断及实验室诊断方法的技术要求。实验室诊断方法主要包括:兔体交互免疫试验、免疫酶染色试验、病毒分离与鉴定试验、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猪瘟单抗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和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等诊断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猪瘟的诊断。 本标准与GB 16551-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修订了GB 16551-1996中第3章“群体检疫”和第4章“个体检疫”的有关内容,删除了其中有关疫苗免疫、产地检疫和查验检疫证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且不宜作为本标准条款的相关内容,保留和合并了群体和个体CSF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有关章节,单独增写了临床和病理学诊断内容; ——本标准将GB 16551-1996中第5章“实验室检验”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删除了5.1,将5.2中涉及的兔体交叉免疫试验、免疫酶染色试验、病毒分离与增毒试验、直接免疫荧光抗体 试验由原标准中附录A(补充件)和附录C(补充件)的编排格式转为本标准中的正文内容,并补充和修订了上述方法,增加了能鉴别诊断CSF自然感染和疫苗免疫抗体的单抗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同时,还直接引用了《陆生动物诊断试验和疫苗手册》(2004版)中的诊断CSF抗体的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新增了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诊断CSF病毒的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 ———本标准改变了GB 16551-1996的编写格式,正文采取了对CSF诊断技术分临床和病理学诊断,病原学诊断及血清学诊断三个层次诊断技术的分类编写方式,并根据所列诊断方法的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编写; ———本标准修订了GB 16551-1996中第6章“综合判定”的相关内容,并将容易引起歧义的“综合判定”一词改为“*终结论判定”,增加了与之相吻合的判定标准,使其“综合判定”与诊断结果的分析相一致,删除了现行法律法规已涵盖且不适宜于本标准的第7章“检疫后处理”的有关内容。前言
本标准对应于OIE *新公布的《陆生动物诊断试验和疫苗手册》(2004版)第二部分第二节2.1.13猪瘟(CSF)有关内容,且与该章节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代替GB16551-1996《猪瘟检疫技术规范》。本标准与GB16551-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修订了GB16551-1996中第3章群体检疫和第4章个体检疫的有关内容,删除了其中有关疫苗免疫、产地检疫和查验检疫证明等《中华人民共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且不宜作为本标准条款的相关内容,保留和合并了群体和个体CSF 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有关章节,单独增写了临床和病理学诊断内容;---本标准将GB16551-1996中第5章实验室检验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删除了5.1,将5.2中涉及的兔体交叉免疫试验、免疫酶染色试验、病毒分离与增毒试验、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由原标准中附录A(补充件)和附录C(补充件)的编排格式转为本标准中的正文内容,并补充和修订了上述方法,增加了能鉴别诊断CSF自然感染和疫苗免疫抗体的单抗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同时,还直接引用了《陆生动物诊断试验和疫苗手册》(2004版)中的诊断CSF 抗体的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新增了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诊断CSF病毒的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本标准改变了GB16551-1996的编写格式,正文采取了对CSF 诊断技术分临床和病理学诊断,病原学诊断及血清学诊断三个层次诊断技术的分类编写方式,并根据所列诊断方法的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编写;---本标准修订了GB16551-1996中第6章综合判定的相关内容,并将容易引起歧义的综合判定一词改为*终结论判定,增加了与之相吻合的判定标准,使其综合判定与诊断结果的分析相一致,删除了现行法律法规已涵盖且不适宜于本标准的第7章检疫后处理的有关内容。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在时、王琴、丘惠深、赵耘。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551-1996。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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