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2-10-20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安装运行条件等。本标准适用于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T496—2009《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GA/T496—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机动车闯红灯行为的术语(见3.1,2009年版的3.1);———修改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术语(见3.2,2009年版的3.2);———修改了有效记录数的术语(见3.3,2009年版的3.3);———删除了记录总数的术语(见2009年版的3.4);———增加了号牌识别准确率的术语(见3.6);———修改了组成的要求(见4.1.1,2009年版的4.1.1);———增加了型号的要求(见4.1.4);———修改了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的要求(见4.3.1.1,2009年版的4.3.1);———增加了驾驶人面部特征记录的要求(见4.3.1.2);———修改了图片记录要求(见4.3.1.3,2009年版的4.3.2);———修改了信息记录要求(见4.3.1.4,2009年版的4.3.3);———修改了计时误差的要求(见4.3.1.7,2009年版的4.3.6);———修改了联网数据传输的要求(见4.3.1.8.2,2009年版的4.3.7.2);———修改了号牌识别功能的要求(见4.3.2.1,2009年版的4.3.8.1);———修改了录像功能的要求(见4.3.2.2,2009年版的4.3.8.2);———增加了通过车辆图像记录功能的要求(见4.3.2.3);———增加了逆行记录功能的要求(见4.3.2.4);———增加了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记录功能的要求(见4.3.2.5);———增加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记录功能的要求(见4.3.2.6);———增加了车流量记录功能的要求(见4.3.2.7);———增加了接地要求(见4.4.5);———修改了气候环境适应性的要求(见4.6,2009年版的4.6);———增加了驾驶人面部特征记录测试的要求(见5.4.1.2);———修改了联网数据传输测试的要求(见5.4.1.7.1,2009年版的5.4.6.1);———增加了通行车辆图像记录功能测试的要求(见5.4.2.3);———增加了逆行记录功能测试的要求(见5.4.2.4);———增加了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功能测试的要求(见5.4.2.5);———增加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记录功能测试的要求(见5.4.2.6);———增加了车流量记录功能测试的要求(见5.4.2.7);———修改了安装和运行条件(见第7章,2009年版的第7章)。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巍、张军、李壮志、赵卫兴、陆宇、张昊、姜永强、黄亮。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T496—2004;GA/T496—2009。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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