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2-10-2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燃油、燃气和电加热生活锅炉的出厂热效率及生活锅炉热工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以煤、油、气为燃料或电能加热,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生活锅炉。a)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b) 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 的承压热水锅炉;c) 常压热水锅炉和真空相变热水锅炉(以下简称真空锅炉)。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及不以水为介质的锅炉。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10820—2002《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本标准与GB/T10820—2002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调整了适用范围,和《生活锅炉经济运行》标准的范围基本一致,并保留了电加热锅炉和真空相变热水锅炉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取消了生活锅炉热效率考核条件;———明确了本标准规定的*低热效率值仅针对新出厂锅炉;———修订了*低热效率值,增加了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含碳量和炉体外表面温度四个参数的控制值;———增加了热工测试项目,由原标准的只进行正平衡测试改为以正平衡为主,增加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含碳量和炉体外表面温度四个测试项目;———在试验要求的热工况稳定所需时间中,将原来的“燃油、燃气锅炉和电加热锅炉不少于2h”修改为“燃油、燃气锅炉和电加热锅炉不少于1h”,将燃煤锅炉分为手烧燃煤锅炉和链条燃煤锅炉分别规定,并增加了对型煤锅炉的规定;———增加了电加热锅炉热工测试前安全检查的内容;———为保证试验过程的稳定,增加了“试验过程中试验负责人不得变动,其他试验人员不宜变动”的规定;———在每工况试验持续时间上增加了“型煤锅炉应不少于6h”的规定,并将电加热锅炉每工况试验持续时间由原来2h改为1h;———增加了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含碳量和炉体外表面温度四个参数的测量方法;———增加了蒸汽或给水温度与设计参数不符时进行修正的规定;———增加了使用钠离子浓度计和电导率仪测量蒸汽湿度的方法;———给出了热工试验的报告格式供热工试验单位参考。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西安交通大学、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宝鸡市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陕西省渭南锅炉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明、贾铁鹰、赵钦新、葛升群、李秀峰、董亚民、刘飞、马天榜、刘峰、张勤富、段绪强、孙路。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0820—1989、GB/T10820—2002。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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