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2-10-25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前言
本标准的4.8.2、4.10和5.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 169-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和GBZ 156-20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与GBZ 169-2006和GBZ 156-2013相比,除编辑性的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GBZ 156-2013的第1章和GBZ 169-2009的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GBZ 156-2013的第2章和GBZ 169-2009的第2章);——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病种(见GBZ 156-2013的第3章);——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见GBZ 169-2006的3.1);——删除了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具备的条件(见GBZ 169-2006的3.2);——删除了疾病诊断原则(见GBZ 169-2006的3.4);——修改了诊断程序(见第4章,GBZ 169-2006的3.3);——修改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见4.9,GBZ 169-2006的第4章);——增加了诊断程序文件(见4.10);——修改了档案管理(见第5章,GBZ 169-2006的3.5);——增加了疾病报告(见第7章);——修改了疾病报告时间和方式(见7.1,GBZ 156-2013的第4章);——修改了疾病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见7.2,GBZ 156-2013的第5章)。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苏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肿瘤医院、台山核电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玲、孙全富、高艺莹、刘强、刘玉龙、杨宇华、张钊、赵风玲、乌丽亚、王捷、张雅奇。本标准代替GBZ 169-2006和GBZ 156-2013。GBZ 156-201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8200-2000;——GBZ/T 156-2002。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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