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2-11-0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疟疾诊断依据、诊断原则 、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疟疾的诊断。前言
本标准除第6章为推荐性条款外,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WS 259-2006《疟疾诊断标准》。与WS 259-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疟疾的诊断》;——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的“疟疾”和“重症疟疾”的定义(见2.1和2.2,2006年版的2.1和2.2);——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带虫者”(见2006年版的2.3);——增加了“无症状感染者”的定义(见2.3);——修改了诊断依据中流行病学史的描述(见3.1);——增加了“重症临床表现”(见3.2.3);——删除了诊断依据中的“假定性治疗”(见2006年版的3.3);——增加了诊断依据中的“实验室检查”的“疟原虫核 酸检测阳性”(见3.3.3);——增加了“无症状感染者”的诊断标准(见5.1);——修改了“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诊断标准(见5.2和5.3,2006年版的5.3和5.4);——增加了“重症病例”的诊断标准(见5.4);——修改了鉴别诊断(见第6章,2006年版的第6章);——修改了传染源的描述(见A.1.1,2006年版的A.1.1);——修改了易感人群的描述(见A.1.3,2006年版的A.1.3);——修改了地区分布的描述(见A.1.4,2006年版的A.1.4);——修改了季节分布的描述(见A.1.5,2006年版的A.1.5);——修改了潜伏期的描述(见A.2.1,2006年版的A.2.1);——修改了发作期的描述(见A.2.3,2006年版的A.2.3);——删除了“脑型疟”和“并发症”(见2006年版的A.2.5和A.2.6);——增加了“重症疟疾”(见A.2.5);——删除了“假定性治疗”(见2006年版的附录B);——删除了“染液的配置”一章(见2006年版的C.2);——修改了附录C(见附录C,2006年版的附录D);——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增加了附录E(见附录E)。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江苏省寄生虫病防治防治研究所、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林华、高琪、余新炳、官亚宜、周水森、周晓农、夏志贵。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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