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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22期)

作者:如影随风 时间:2022-11-22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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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盐、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25类食品46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55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重金属超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街道农翔鲜猪肉商店销售的猪后腿肉,利巴韦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浔新区农贸市场陈玲摊位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衢州市柯城区松园农贸市场1021号摊位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嘉兴市王江泾镇中心农贸市场陈峰摊位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横街小菜场南浔辅英豆制品店销售的老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重金属超标

温岭市太平路菜市场林连明摊位销售的虾姑,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温州、湖州、嘉兴、衢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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