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可分为3大类,食品添加剂明胶、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香精。
食品添加剂明胶:以动物的骨、皮、筋、腱和鳞等为原料经适度水解所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明胶。
复配食品添加剂: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用香精:由食品用香料(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与食品用香精辅料(为发挥食品用香精作用和(或)提高其稳定性所必需的任何基础物质)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成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也不包括增味剂)。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或不含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序号 | 检测标准 | 检测对象 | 检测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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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铅(Pb) | |
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包含修改单1)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β型溶血性链球菌 | |
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包含修改单1)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 | |
4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包含修改单1)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大肠埃希氏菌 | |
5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包含修改单1)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志贺氏菌 | |
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包含修改单1)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沙门氏菌 | |
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包含修改单1)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砷(以As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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