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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食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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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食品检测

本标准代替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第1 号和第2 号修改单、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涉及本标准指标的以本标准

为准。

本标准与GB19298—2003、GB17324—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修改了检验方法;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4.1~4.2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 术语和定义

2.1 包装饮用水

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1.1 饮用纯净水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

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2.1.2 其他饮用水

2.1.2.1 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2.1.2.2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检测标准

序号 检测标准 检测对象 检测项目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食品 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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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招投标:出具权威的第三方CMA/CNAS资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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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文及科研:提供专业的个性化检测需求;

5、司法服务: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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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方案、确认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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