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1.5,4.3.2.7、4.3.3.1f),4.3.5.3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与GA 3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部分强制条款为推荐性条款[见4.1.5、4.3.2.7、4.3.3.1f)、4.3.5.3];——--删除了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2004年版的第4章、第5章);
--增加了对在行式自助银行,保管箱库、设备间以及远程柜员系统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要求(见4.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序号 | 检测标准 | 检测对象 | 检测项目 | |
---|---|---|---|---|
1 |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 银行营业场所 | 保管箱库防范要求 | |
2 |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 银行营业场所 | 出入口控制子系统要求 | |
3 |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 银行营业场所 | 在行式自助银行防范要求 | |
4 |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 银行营业场所 | 基本要求 | |
5 |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 银行营业场所 | 墙体要求 | |
6 |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 银行营业场所 | 声音复核/对讲子系统要求 | |
7 |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 银行营业场所 | 安全管理系统要求 | |
8 |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 银行营业场所 | 安防视频监控子系统要求 | |
9 |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 银行营业场所 | 技术防范基本要求 | |
10 |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 银行营业场所 | 报警子系统要求 |
1、项目招投标:出具权威的第三方CMA/CNAS资质报告;
2、上线电商平台入驻:质检报告各大电商平台认可;
3、用作销售报告: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检测报告,让消费者更放心;
4、论文及科研:提供专业的个性化检测需求;
5、司法服务: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
6、工业问题诊断:验证工业生产环节问题排查和修正;
1、电话沟通、确认需求;
2、推荐方案、确认报价;
3、邮寄样品、安排检测;
4、进度跟踪、结果反馈;
5、出具报告、售后服务;
6、如需加急、优先处理;
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