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适用于波长范围在180 nm~1 mm之内的激光产品的激光辐射的安全。
一个激光产品可以是附带或不附带独立电源的单-激光器,也可以是装配了一个或多个激光器的复杂的光学、电气或机械系统。激光产品一般用于物理和光学现象的演示,材料加工﹑数据读出及存储、信息传输及显示等。这些系统已用在工业、商业、娱乐、研究、教育、医学和消费产品上。
出售给其他制造厂商用作系统部件的激光产品可以不遵守本部分,因为*终产品本身将要服从本部分。然而,如果激光产品中的激光系统在与设备分离后是可操作设备,那么,则被移开的单元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注1:可运转设备不需要为其运转准备工具。
如果制造厂商根据第3章,第8章,第9章的分类生产激光产品,则不需考虑本部分的要求,表明激光产品在所有工作、维护、检修和故障条件下其发射水平不超过1类的可达发射*限(ALE)。
注2:上面提到的免除是为了保证原本安全的激光产品不受到标准的约束。
除了激光辐射引起的危害外,激光设备也可引起其他伤害,诸如着火和电击。
注3:但是,本部分的分类和其他要求仅针对激光辐射对眼睛和皮肤的危害。其他危害并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本部分阐述*低要求。符合本部分可能还不足以达到所要求的产品安全水平。激光产品必须符合与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相适应的性能和试验要求。
注4:其他标准可能包括另外的要求。应考虑预定的应用和用户群。比如,3B类或4类激光产品不适合作为消费产品使用。
序号 | 检测标准 | 检测对象 | 检测项目 | |
---|---|---|---|---|
1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14部分:电刨专用要求 | 切割机 | 部分参数 |
1、项目招投标:出具权威的第三方CMA/CNAS资质报告;
2、上线电商平台入驻:质检报告各大电商平台认可;
3、用作销售报告: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检测报告,让消费者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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