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电磁灶<以下简称“电磁灶”)的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能源效率等级的判定方法、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7 00 w~2 800 w。本标准不适用于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加热单元hcating unit
电磁灶台面上可放置器皿的具有完全独立烹调加热功能的部分。
2.2
电磁灶待机状态(关闭方式)induction cooker standby mode
产品连接到供电电源上且处于等待状态(电磁灶的待机状态一般是指开关处于“断”或“OFF"状态),不产生加热磁场,使用者可以使用直接或间接的信号,将产品转换到“工作/加热”"状态。
2.3
电磁灶能效限定值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for induction cooker
电磁灶在额定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热效率的*小允许值和*大待机状态功率,待机状态功率的单位为瓦(W)。
2.4
电磁灶节能评价值evalnating valnes nf energy conservation for induction cooker
在额定工况和规定条件下,达到节能产品所允许的*小热效率和*大待机状态功率。
2.5
电磁灶能源效率等级energy efficiency grade for induction cooker
能源效率等级(简称能效等级)是表示电磁灶产品能源效率高低差别的一种分级方法,依据电磁灶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的大小确定,1级表示能源效率*高。
2.6
电磁灶额定能源效率等级rated energy efficiency grade for induction cooker电磁灶出厂时,由生产者按照本标准规定注明的电磁灶能源效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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