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电喇叭和气喇叭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喇叭的装车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N、L.类机动车.注:1类机动车包括L。和L。类轻便摩托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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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241电声学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3785.1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
3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3.1性能要求
3.1.1一般要求
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对于气动和电-气动喇叭,从喇叭刚被推动的瞬间至声压级达到3_1.2所规定的声压缓的时间不应超过0.2 s。
3.1.2声压级
3.1.2.1在3.2.3.1所规定的条件下,距离喇叭2 m处的A计权声压级应满足;
a)轻便摩托车应不小于9o dB(A),且不大于115dB(A):
b)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用喇叭应不小于95 dB(A),且不大于 115 dB(A);
c)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用喇叭应不小于105 dB(A),且不大于118 dB(A)。3.1.2.2在3.2.3.2所规定的条件下,气动的和电-气动喇叭在距离喇叭2 m 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应超过125 dBA),
3.1.2.3 在频率为l 800 Hx~3 550 Hz频带内的总声压缓应大于频率超过3 550 Hz的每一分量的声压级。
3.1.2.4︰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可以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上,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可以用于轻便摩托车上。
3.1.2.5﹑在采用多音喇叭时,若其中各声响发射单元能单独起作用,则每一单元单独工作时,应能符合3.1.2.2、3.1.2.3和 3.1,2,4的规定,全部单元同时工作时,其总声压级不应超过3.1.2.1规定的*高值。
3.1.3―耐久性
3.1.3.1轻便摩托车和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用喇叭为 10 0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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