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结合”的方针,使电力设施经抗震设防后,减轻电力设施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
1单机容量为12MW——10OO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
2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3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4 电压等级为±士660kV 及以下直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5 电力通信微波塔及其基础。
1.0.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力设施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1.0.4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施,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响时,不应损坏,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严重损坏,经修理后即可恢复使用。
1.0.5按本规范设计的电力设施的建(构)筑物,当遭受到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6电力设施应根据其抗震的重要性和特点分为重要电力设施和一般电力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重要电力设施:
l)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O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2)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严重破坏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3)设计容量为75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22OkV枢纽变电站,33OkV——750kV变电站,330kV及以上换流站,50OkV——75OkV线路大跨越塔,±400kV及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的通信设施:
6)经主管部(委)批准的,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2除重要电力设施以外的其他电力设施为一般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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