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群布鲁氏菌病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布鲁氏菌病诊断与报告。
2诊断依据
2.1流行病学史
发病前病人与家畜或畜产品,布鲁氏菌培养物有密切接触史,或生活在疫区,或与菌苗生产,使用和研究有密切关系。其他流行病学参见附录A。
2.2临床表现
2.2.1出现持续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包括低热),多汗,乏力,肌肉和关节疼痛等。
2.2.2多数患者淋巴结,肝,脾和睾丸肿大,少数患者可出现各种各样的充血性皮疹和黄疸;慢性期患者多表现为骨关节系统损害。具体临床表现参见附录B。
2.3实验室检查(操作方法见附录C)
2.3.1实验室初筛
2.3.1.1平板凝集试验(PATX(见C.1.1)或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见C.1.2)结果为阳性或可疑。2.3.1.2皮肤过敏试验(见C.2)后24h,48h分别观察1次,皮肤红肿浸润范围有一次在2.0cmX2.0cm及以上(或4.Ocm”以上)。
2.3.2血清学检查
2.3.2.1试管凝集试验(SAT)(见 C.1.3)滴度为Ⅰ∶100*+及以上(或病程一年以上者SAT滴度为l∶50++及以上,或对半年内有布氏菌苗接种史者,SAT滴度虽达1∶100*+及以上,过2周~4周后应再检查,滴度升高4倍及以上)。
2.3.2.2补体结合试验(CFT)(见C.1.4)滴度l:10*+及以上。
2.3.2.3 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Coomb's)(见C.1.5)滴度1 ∶400*+及以上。2.3.3 分离细菌
从病人血液、骨髓、其他体液及排泄物等任一种培养物中分离到布鲁氏菌。
3诊断原则
布鲁氏菌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比较复杂,其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很难以一种症状来确定诊断。对人布鲁氏菌病的诊断,应是综合性的。即结合病人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
序号 | 检测标准 | 检测对象 | 检测项目 | |
---|---|---|---|---|
1 | 感染性腹泻诊断标准 | 病原学检测 | 副溶血性弧菌分离、鉴定 | |
2 | 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 | 病原学检测 | 布鲁氏菌病血清学实验(RBPT,SAT) | |
3 | 感染性腹泻诊断标准 | 病原学检测 | 沙门菌分离、鉴定 | |
4 |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断标准 | 病原学检测 | 脑膜炎奈瑟氏菌的分离鉴定 | |
5 | 手足口病诊断 | 病原学检测 | CA16型病毒IgM抗体 | |
6 | 手足口病诊断 | 病原学检测 | CA16型病毒核酸 | |
7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实验室手册》 2010年第4版 / | 病原学检测 | CA24v型病毒核酸 | |
8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CD4+T淋巴细胞检测及质量保证指南 2013年版 | 病原学检测 | CD4+ T 淋巴细胞 | |
9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实验室手册》 2010年第4版 / | 病原学检测 | EV70型病毒核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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