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对3.9定义的心电诊断设备(以下或简称设备)建立了*低的性能要求,该设备具有直接记录的装置。心电诊断设备的所有部分适用于本标准,它们应包括从人体表面获得心电信号,放大该信号和以一个适合于诊断心脏电活动的方式显示该信号。本标准对心电诊断设备从输入电*至输出显示规定了要求。
注:在本标准规定的性能判定准则主要是用于制造商的设计验证或评估。
第5章的裁定试验方法的目的是提供能明确地建立符合本标准的一些手段。这些试验方法不是用来核实单个设备的性能,无论是用于制造商的质量保证检查或是医院内的日常检查。此外,依据裁定试验方法的定义,允许使用其他的设计验证方法,只要那些等价方法能与那些裁定试验方法有可比性的试验结果。
1.1 适用设备
适用于本标准的包括下列设备:a直接记录的心电图机;
b)用在其他医疗设备(比如:患者监护仪﹑除颤仪,压力测试设备)中的心电图机,只要这些设备具
有心电图诊断功能;
c)心电图机能显示远程的患者信号,它们通过电缆、电话、遥测或存储媒介﹐只要这些设备具有心
电图诊断功能。这些设备遵守整个系统的输出-输入关系的功能方面的性能要求。
1.2不适用设备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不包括的设备:
a)设备收集来自于非人体外表面上的心电图数据:
b)设备用来释义及模式识别(例如,QRS检测,报警电路,心率计,诊断算法);》眙儿心电图监护仪;
d)动态心电图监测设备,这包括心电图记录仪和辅助的扫措及读出设备﹔e)使用非永久性显示的心电诊断设备﹔
f矢量心电图机,它是循环显示的;
g)心电图设备,预期用在*端的或无控制的环境条件下的在医院或诊所外的设备;
h)具有或不具有心率计和报警的心电监护仪,该监护仪主要用来检测心律的(这些设备由心电监
护仪的标准覆盖)。
注:设备如果既有诊断功能又有监护功能﹐则选择的功能应必须满足粗应标准的要求:诊断功能满足心电诊断设备
的标准要求﹐监护功能满足心电监护仪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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