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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我国还需加把劲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本报记者 王薇

    在食品工业日益发达,食品的加工过程和成分日益复杂的当今社会,食品过敏引发人们越来越多的健康问题。目前,食品过敏已成为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关注的重大卫生学问题。"食品过敏原未被标注",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召回食品的理由。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因未标注过敏原而召回的食品50余起,其中不乏中国产食品,如美国召回未标注过敏原的中国产银耳和薯片等。在受召回的食品中,未被标注的过敏原主要是花生、牛奶、亚硫酸盐、小麦等。2013年3月,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连续发出7起公告,称中国产黑谷粉、干桔梗和地瓜干等产品需要召回,原因是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明含有过敏原(如亚硫酸盐等。对此,有专家称,鉴于国外连续召回多批中国产品,我国出口食品过敏原标识亟待关注。

    国外过敏原管理将延伸至无预包装食品

    食品过敏是人们对食品产生的一种变态反应。食品过敏原是指那些能对特定人群产生免疫反应或过敏反应的食品中的蛋白质和其他相关物质,常见的食品过敏原包括大豆、小麦、牛奶、花生、蛋类、坚果类、鱼类和甲壳类。微量的食品过敏原物质即可引起过敏反应,临床上表现为荨麻疹、哮喘、腹痛和腹泻等多种症状,严重的可导致休克。

    有关食品过敏原信息管理,国外早于国内。一些发达国家要求在容易引起过敏的食品标签上标明"注意过敏原"的警示语,并相继制修订了有关在食品标签中明示过敏成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过敏原标示管理十分严格的欧盟,目前开始计划扩大过敏原标识的管理范围。

    据了解,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在《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中要求对"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动物及其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奶及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坚果及其制品"八类过敏原进行标识,还特别将常用于食品防腐剂或保鲜剂的浓度为10毫克/公斤以上的亚硫酸盐列为过敏原。美国早在2006年1月1日就已经实施《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原标注要求。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先后出台了相关法令,要求食品标签必须明确标明过敏原物质。日本规定将虾、咸鱼子两类水产品列入强制性标识的范围,将含有鲍鱼、乌鱼、盐渍鲑鱼子、虾、蟹、大马哈鱼、青花鱼、鱼蛋白胶等原料的食品列入指导性标识的范围。澳大利亚则要求将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明示在对应的食品标签上,哪怕其中的过敏原含量非常少。

    欧盟2003/89/EC指令对食物过敏标示的要求更为严格,除了8类过敏原外,还包括芹菜、芥菜、芝麻和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并要对产生过敏的配料给出明确的信息,任何过敏物质都不能隐瞒。欧盟食品标签法规近来要求对所有包装食品在包装上标注其过敏原信息。2014年12月,此法规规定范围将扩大至无预包装食品,包括餐厅提供的菜肴、零售店出售的无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及外卖食品、熟食店、超市、屠宰场、食品大排档等食品经营场所出售的食品。今年4月9日,爱尔兰食品安全局已就如何为无预包装食品标识过敏原信息向公众征求意见,以保证欧盟法规有效实施。上述这些国家对违反过敏原相关规定的产品都会采取禁止销售和召回等一系列处罚措施。

    中国企业应关注出口国过敏原相关法规

    食品出口一直是我国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有专家指出,鉴于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食品过敏原标识有严格的要求,食品出口企业应高度关注和了解相关出口国有关过敏原管理的相关法规,避免因标识疏忽而导致产品召回或销毁等严重后果。

    专家介绍,以加拿大为例,旨加强加拿大食品过敏原和麸质原标签的法规已于2012年8月4日正式生效。其中和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要求制造商采用"包含……"的声明方式在成分列表或列表末尾清晰注明食品过敏原、麸质原和亚硫酸盐。食品过敏原、麸质源须以常用单词标识。二是若食品中某成分含有食品过敏原、麸质原或亚硫酸盐,制造商须列出该成分的构成。三是规定了法规的部分附加要求,如芥菜籽已被添加至食品过敏原监管定义的范围中。

    专家建议,相关出口企业须高度重视过敏原标示问题:一是把好生产环节关,清楚生产原材料以及调味品等辅料中是否含有过敏原,并将原材料配方与客户进行确认,确认无过敏原出口产品的生产线应做好隔离,以免受到污染。二是把好内源控制关,对产品的原辅料和添加剂进行严格把关,加强对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减少食品中过敏原物质的引入,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降至*低。同时,加强成品检测,保证产品过敏原含量符合进口国标准。三是把好信息标示关,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进口国关于食品中过敏原标示的相关规定,做到信息明、标示清。

    我国过敏原标识管理才刚起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通则要求,食品标签必须标注营养成分,同时建议企业标注过敏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有八大类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而这八大类食品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另外,还明确规定,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也宜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但近日,记者走访京城多家超市发现,为数不少的食品外包装上都未见到过敏原标签标注,而在标注了过敏原标识的食品中,不同产品标注的方式、规格也不尽相同,有的产品标注得清晰醒目,有的则含糊不清,令消费者很难辨识。同时记者也发现,北京一家主要生产坚果的企业,其全部产品均在外包装的左下角明确标有"对坚果过敏者谨慎食用"的相关提示,而一些进口食品经销商却未对其经销的进口产品标注过敏原相关提示。例如,一种原产于比利时的巧克力,其中含有大豆、坚果等过敏原物质,但外包装上没有任何过敏原相关提示。

    专家建议,我国除了要加强出口企业对食品过敏原标注的意识外,也要为国内消费者的健康把关。由于我国正式实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仅4个月时间,有关企业和消费者关于过敏原相关知识的普及,还有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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