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2-05-19 来源:互联网
副产品是指在生产主要产品过程中附带生产出的非主要产品,不属于固体废物。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这其中存在一个问题,部分企业认为有利用价值的就是副产品,但是部分地区环境管理部门认为“副产品”也需要鉴别,甚至直接作为危废管理。
由于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单位必须要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而副产品的销售对象不受限定,因此,界定危险废物和与副产品,就是要区分“在未经产品认定或固废鉴别的情况下,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作为副产品销售”这种情形,是产品正常流通还是危废非法转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没有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重庆市环保局等多个省市环保部门向环保部提出了有关危险废物和副产品界定的请示,环保部分别作了复函,如《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0]677号),《关于界定危险废物与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2]138号)。各省市环保部门也对辖区内企业反映的类似问题进行了答复,如《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富丰柏斯托化工有限公司在省政府外资企业座谈会上反映问题的答复》(鲁环函〔2015〕915号)。在上述回复中,对危险废物和副产品的界定进行解释。
认定某物质属于副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化工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明确列出;
(2)在化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副产品质量标准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产品,如果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则属于危险废物。没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产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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