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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877-2011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作者:lfb 时间:2022-11-17 来源:互联网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法

GB/T 7494-1987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739.1-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1 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维修企业

指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 GB/T 16739.1-2004 要求的一类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3.2 小型车

指车身总长不超过 6m 的载客车辆和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指车身总长超过 6m 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

指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3.5 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汽车维修企业。

3.6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汽车维修业建设项目。

3.7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0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1单位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维修每辆车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SS)

30

100

3

化学需氧量(COD)

100

3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150

5

石油类

5

10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

10

7

氨氮

15

25

8

总氮

25

30

9

总磷

1

3

4.2 自201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SS)

20

100

3

化学需氧量(COD)

6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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