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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功能区划

作者:lfb 时间:2022-11-21 来源:互联网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进一步改善和巩固东莞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东莞市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五)《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六)《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八)《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九)《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十一)《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十二)《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

(十三)《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

(十四)交通干线有关资料;

(十五)东莞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有关资料。

三、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说明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区划没有划定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大型城市公园等。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

1.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不属于交通干线,参照交通干线进行声环境管理的路段)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特定路段、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为4a类,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为4b类;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附属的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交枢纽、公路客运站场、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其中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交枢纽、公路客运站场、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为4a类,铁路干线的站场、机务段和车辆段等为4b类。

2.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边界线:城市道路、特定路段、公路和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道边线或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距铁路干线、城市(或城际)轨道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城际轨道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的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路客运站场、公交枢纽、港口码头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干线的站场、机务段和车辆段以用地红线作为边界线。

3.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两侧距离:当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两侧分别与1类区、2类区、3类区相邻时,4类区范围是以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边界线为起点,分别向道路两侧纵深50米、35米、20米的区域范围;城际轨道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的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路客运站场、公交枢纽、港口码头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直接以其用地红线作为划分边界,不考虑纵深范围。

4.首排建筑隔声:当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纵深范围内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时,**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边界线的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排建筑背向道路一侧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纵深范围内首排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为主时,不考虑首排建筑隔声。

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不考虑首排建筑隔声。

5.对铁路与其它道路并存的交通干线,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标准限值

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1。

表1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声环境功能区

50

40

1类声环境功能区

55

45

2类声环境功能区

60

50

3类声环境功能区

65

55

4类声环境功能区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注:

①“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②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

③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穿过城区的既有铁路(2010 年12月31 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及其改、扩建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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