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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水堆核动力厂应急行动水平制定(征求意见稿)

作者:lfb 时间:2022-11-09 来源:互联网

压水堆核动力厂应急行动水平制定(征求意见稿)

1 引言

1.1 目的

应急行动水平(Emergency Action Levels,EAL)是评判核动力厂应急状态等级的重要依据。营运单位应根据其核动力厂的设计特征和厂址特征,确定用于应急状态分级的初始条件(Initiating Condition, IC)及其相应的应急行动水平。在首次装料前, 申请运行许可证时,应提交应急行动水平及详细的编制说明;在运行阶段,应根据运行经验反馈,对其进行持续修订完善。

本导则为压水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制定应急行动水平提供指导。压水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尽量使其制定的应急行动水平接近本导则。如果核动力厂的特征与本导则中的初始条件和应急行动水平的示例不兼容,则应确定可替代的 IC 或 EAL。

1.2 范围

1.2.1 本导则适用于压水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急行动水平的制定,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压水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急行动水平的审查。

1.2.2 其他核设施应急行动水平的制定也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2.3 本导则描述了压水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急行动水平制定的通用方法,主要包括:

(1)制定应急行动水平的基本要求;

(2)初始条件矩阵;

(3)应急行动水平示例。

​2基本概念与要求

2.1 应急状态等级

应急状态等级是对核动力厂偏离正常运行工况的事件或事故,根据其潜在或实际的影响或后果以及因此而采取的场区和场外的响应行动,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事件或事故的严重程度,核动力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

(1)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动力厂安全的某些特定工况或事件,表明核动力厂安全水平处于不确定或可能有明显降低。

(2)厂房应急 核动力厂的安全水平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大的降低,但事件的后果仅限于厂房或场区的局部区域,不会对场外产生威胁。

(3)场区应急 核动力厂的工程安全设施可能严重失效,安全水平发生重大降低,事故后果扩大到整个场区,场区边界外放射性照射水平不会超过1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早期的信息和评价表明场外尚不必采取防护措施。

​(4)场外应急 发生或可能发生放射性物质的大量释放,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导致场外的放射性照射水平超过紧急防护行动干预水平,以至于有必要采取场外防护措施。

2.2 初始条件(IC)和应急行动水平(EAL)

2.2.1 初始条件是预先确定的,能触发核动力厂进入某种应急状态的工况或事件。初始条件所描述的工况或事件,其严重性或后果要与其应急状态等级相一致。

2.2.2 初始条件可以表示为连续的、可测量的变量(如一回路水位)、事件(如地震),或者一道或多道裂变产物屏障的状态(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RCS)屏障丧失)。

2.2.3 应急行动水平是为某一初始条件预先确定的、核动力厂特定的、可观测的阈值,当满足或超过该阈值时,核动力厂进入相应的应急状态等级。

2.2.4 应急行动水平可以是仪表读数、设备状态指示、可测量参数(场内或场外)、可观察的事件、分析结果、特定操作规程的入口或其他导致进入特定应急状态等级的情况。

2.2.5 初始条件和应急行动水平应当是明确的且易于评估的。

2.3 识别类

2.3.1 将初始条件及应急行动水平按照一定的方式分为若干识别类,识别类应能够覆盖所有应急行动水平。

2.3.2 一般地,主要有以下几种识别类,营运单位可根据机组特性,从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确定所适用的识别类2:

辐射水平/流出物放射性异常类(A 类)

裂变产物屏障类(F 类)

影响核动力厂安全的危害和其他事件类(H 类)

系统故障类(S 类)

冷停堆或换料停堆状态下的系统故障类(C 类) 独立乏燃料贮存装置类(E 类)3

2.4 IC 和 EAL 的适用条件

2.4.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制定应急行动水平时,IC 和 EAL 的适用条件随核动力厂的运行模式而变化。比如,一些基于征兆的 IC 和 EAL 只能在功率运行、启动或热备用/热停堆模式下进行评估,此时所有裂变产物屏障都在正常状态下,且核动力厂仪表和安全系统处于完全运行状态。而在冷停堆和换料模式下,计划维修会带来系统的开放,某些安全系统部件可能不可用,因此,要使用不同的基于征兆的 IC 和 EAL 以反映这些特征。

2.4.2 营运单位需要将机组技术规格书中的标准运行模式纳入应急状态分级中。IC 和 EAL 的适用条件中所使用的运行模式应与该核动力厂运行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运行模式保持一致。

2.4.3 不同压水堆堆型的运行模式会有不同,但通常可分为:反应堆功率运行、启动、热备用、热停堆、冷停堆、换料、卸料。IC 和 EAL 的适用条件应能全面覆盖所适用的运行模式。

2.4.4 营运单位应给出核动力厂每个运行模式下所适用的识别类。每一个给定的识别类的 IC 和 EAL 适用于指定的运行模式。

2.5 应急行动水平制定的核动力厂特定信息

2.5.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根据核动力厂的现场条件、设计、运行等特征,确定应急状态分级的初始条件及其相应的应急行动水平。

2.5.2 影响应急行动水平制定的核动力厂设计特征主要有:安全功能设计;监测系统仪表、设备的配置特征;技术规格书限值;特定操作规程;概率安全分析(PSA) 和严重事故评价中得到的相关信息等。

2.5.3 应急行动水平的制定中应考虑在核动力厂的特定操作规程中设置适当的可视的提示(例如,步骤、注释、警告等),提醒用户参考应急状态分级程序。例如,可以在 RCS 泄漏异常操作规程的开头设置一个步骤、注释或警告,提醒用户应进行应急状态分级。

2.5.4 虽然不推荐将 IC 和 EAL 精准严格地结合到核动力厂的特定操作规程中, 但应尽量保持操作规程中的操作诊断和应急状态等级评估之间的良好的一致性。比如,裂变产物屏障阈值中使用的值可从特定操作规程中提取。

2.5.5 应急行动水平中所用到的仪表的设定值,应是对所描述的事件或工况具操作意义的值,并确保设定值在仪器的有效测量范围内。

2.6 应急状态的分级

2.6.1 为了进行应急状态分级,要将工况或事件(如核动力厂相关的状态指示和事件报告等)与 EAL 进行比较,确定是否达到或超过 EAL。EAL 的评估必须与相关运行模式的适用性一致。如果达到或超过 EAL,则认为 IC 满足,并根据程序宣布进入相应的应急状态等级。

2.6.2 对于有规定时长(如 15 分钟、30 分钟等)的 IC 和 EAL,应急指挥应在判定该情况已超过或可能超过规定时间后立即宣布,而不应等到完全达到该规定时长。如果监测到正在进行放射性释放,而释放开始时间未知,则应假定已超过 IC/EAL 中规定的释放持续时间。

2.6.3 有些计划内的工作活动,如系统或部件的测试、操作、维修、维护或修改等,可能导致预期事件或状态达到或超过 EAL,如果这些活动是按计划进行的,且仍在运行许可证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则不需要进入应急状态。

2.6.4 分级过程中运行模式变化的考虑:

IC 所适用的运行模式是在事件或条件发生时的模式,以及在机组或操作员采取任何响应之前的模式。如果某个工况或事件发生,并在宣布应急之前导致了模式的变化, 则应急状态分级仍应基于工况或事件触发时(而不是宣布时)的运行模式。一旦达到不同的运行模式,如果出现与原始工况或事件无关的、需要应急状态分级的新的工况或事件,则应根据新工况或事件发生时的运行模式进行评估。

对于在冷停堆或换料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即使在随后的核动力厂响应过程中进入热停堆(或更高的模式),仍应通过适用于冷停堆或换料模式的 EAL 进行升级。特别是裂变产物屏障类的 EAL,仅适用于在热停堆模式或更高模式下触发的那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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