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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安中心公布八月份食物安全报告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十月一日公布八月食物安全报告,结果显示在逾一万一千二百个完成检测的食物样本中,有三十个在不同方面未符合要求,整体合格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七。

  三十个不合格样本中,有两个冷藏沙甸鱼干被检出含生物毒素组胺,其余二十八个的检测报告已于较早前公布,分别为两个除害剂残余超出法例标准的白豆角样本、一个未有标示含染色料的预先包装凉果样本、两个含二氧化硫的新鲜猪肉样本,一个汞含量超标的旗鱼酥样本、一个受致病菌污染的生虾刺身样本、十一个被检出成分组合不符合法定要求奶类样本,衞生情况指标欠佳的一个奶类制品样本和五个冰冻甜点样本,及四个含致病菌的饮料样本。

  中心发言人表示,中心对约四千三百个食物样本进行化学检测,约一千九百个样本作微生物检测,及余下五千一百个样本(包括从日本进口食品中抽取的约五千个样本作辐射水平检测。

  微生物检测包括致病原及衞生情况指标,化学检测则包括除害剂、防腐剂、金属杂质、染色料、兽药残余及塑化剂等。

  检测样本包括蔬菜、水果及其制品;肉类、家禽及其制品;水产及其制品;奶类、奶类制品及冰冻甜点;谷类及谷类制品等。

  蔬菜、水果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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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完成约二千七百个新鲜蔬菜、水果、豆类、腌制蔬菜及凉果、菜干和即食蔬菜样本的检测,除已公布的两个白豆角样本的除害剂残余超出法例标准,和一个预先包装凉果样本含未有标示染色料外,其余样本结果合格。

  肉类、家禽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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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完成约一千个样本的检测,包括新鲜、冰鲜及冷藏的猪、牛等肉类及家禽,在食肆出售的即食肉类和家禽菜式,以及其他肉类和家禽的制品,例如腊味、香肠及火腿等,除上月公布两个含不准在鲜肉类中添加的防腐剂二氧化硫的新鲜猪肉样本外,其余样本均通过检测。

  水产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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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完成约一千七百个鱼、贝类、虾、蟹及鱿鱼等水产及其制品样本的检测,除已公布的一个汞含量超标的旗鱼酥样本和一个受致病菌污染的生虾刺身样本外,两个冷藏沙甸鱼干样本亦被检出含百万分之八百至百万分之八百八十的生物毒素组胺,超出食品法典委员会所订的百万分之二百行动水平。

  发言人说:「组胺可引致食物中毒,症状包括口部灼热、面部通红及出汗、噁心及头痛等,病征通常会在进食含高水平组胺的鱼类后数分钟至数小时内出现,并在十二小时内消退。」

  据有关入口商提供资料显示,问题产品只曾出售至本地一所食肆。涉事商户已在中心指令下回收全部余货。期间中心没有收到相关食物中毒报告。

  其余作其他测试(例如金属污染物、防腐剂、兽药残余及染色料等的样本均合格。

  奶类、奶类制品及冰冻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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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完成约八百个雪糕、芝士、奶类及奶类制品等样本的检测,除已公布的十一个奶类样本被检出成分组合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另一个奶类制品样本和五个冰冻甜点样本衞生情况指标欠佳外,其余结果合格。

  谷类及谷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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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为约六百个米、面、粉、面粉、面包及谷类早点等样本进行检测,全部通过检测。

  其他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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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下约四千三百个食物样本(包括混合食品、点心、饮料、寿司、刺身、糖、糖果、调味料、酱油、小食、蛋及蛋类制品中,除已公布的四个饮料样本含致病菌外,其余检测结果满意。

  另外,《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规例》于本年八月一日起生效至今两个月,中心在进口、批发及零售层面检取超过四千个食物样本作测试。除较早前已公布的五个不合格的食物样本结果外,中心在九月期间再检出另外十二个蔬菜样本的除害剂残余水平超出《规例》标准,整体不合格率不足百分之零点五。中心已抽取超过七十种食物样本进行化验,迄今不合格的食物共涉及六款蔬菜样本,包括九个白豆角、三个通菜、两个青豆角、一个小棠菜、一个辣椒和一个菜心样本。中心会继续跟进有关结果,包括采取执法行动、追踪问题食物来源等,以保障市民健康。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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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已跟进不合格样本,包括通知涉事商户有关化验结果、封存有关进口食品及指令有关店铺停售有问题食品、追查有关食物的来源,并通知出口国有关当局跟进调查及再抽取食物样本化验。如有足够证据,中心会考虑提出检控。

  业界及消费者须留意,某些鱼类(包括沙甸鱼天然含有组胺酸,如贮存不善,某些细菌会把鱼类中的组胺酸转化成组胺。组胺不能以烹煮消除,消费者若吃下这些鱼类可引致食物中毒。

  为防止鱼类(尤其是鲭科鱼类腐坏,冰鲜鱼类应贮存在摄氏四度或以下,而冷藏鱼类则贮存在摄氏零下十八度或以下。

  消费者应光顾可靠的商铺及保持均衡饮食,以减低风险。

  发言人提醒业界应确保其提供的食物适宜供人食用和符合法例要求,并应根据《食物安全条例》(条例规定,备存为其供应食物和向其采购食物的商号的交易纪录。在有需要时(如发生重大食物事故必须于指定时间内(短至二十四小时提供交易纪录予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查阅。

  此外,根据条例登记的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在登记时须提供联络人资料及紧急联络电话号码,以便紧急时联络。条例又规定,登记食物进口商╱食物分销商如在其登记申请或登记续期申请中提供的资料有所变更,须在变更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有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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