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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速看:D级危房怎么鉴定?有何标准?怎么处理?房屋受损该如何维权和诉讼?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30 来源:互联网

什么叫危房?

答: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鉴定程序有哪些?

答:一、请求。房子拥有人或运用人或侵害人可向危房断定合法组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设立的房子安全断定组织(以下简称断定组织)提出书面请求。二、断定。断定组织接到断定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断定。断定组织进行房子安全断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请求;

(2)初始查询,摸清房子的现状及历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史;

(3)现场查勘、测验、记载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收集技能资料;

(5)全面剖析,论证定性作出归纳判别,提出处理主张;

(6)签发断定文书。

 

 

危房的鉴定单位是什么?

答:危房鉴定范围以整幢或局部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危房有哪些鉴定内容?有具体鉴定标准吗?

答:鉴定内容: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测、房屋安全鉴定、建筑可靠性及危房等级评估和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安全性排查及鉴定、建筑抗震检测鉴定、危房检测鉴定、建筑加固质量鉴定,房屋损坏纠纷鉴定、建筑加固改造鉴定、建筑材料取样检测、围墙挡土墙可靠性鉴定、建筑施工监测等多项领域。

地基、基础、墙、过梁、拱、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其他结构构件等都有鉴定标准,现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是JGJ 125-2016。

 

 

肉眼能分辨危房吗?危房鉴定需先过哪三道“检测关”?

答:肉眼观察:可从柱子、墙体、楼板、梁、屋盖、倾斜度这6个关键点进行判断。

如果房子柱子出现砖块缺失、开裂,楼板与墙体的连接处出现裂缝,梁底出现横裂,梁侧出现竖裂等,那么就要多留意,建议申请危房鉴定。

一、测砖块抗压强度。为使检测数据更加准确,凿开1平方米的粉刷层后,用砂纸将裸露在外的砖块磨平整,再拿“测砖回弹仪”,对着墙面砖块进行检测。如果低于现行国家*低标准MU10,则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二、测砂浆强度。利用砂浆强度检测仪对灌入砂浆的深度来判断砂浆强度,据所得数据计算,看房屋的砂浆强度是否高于*低标准。

三、测房屋倾斜度。在房屋的4个角进行倾斜值的测量,计算测量每个位置的倾斜率是否超过标准。

这三个项目的检测结果,加上专业人员对房屋各个结构的观察,就能初步判断房子是不是危房。

 

房屋裂缝有何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

答:所有房屋可以说都有裂缝。裂缝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关键看部位。裂缝根据其成因,大致可划分为:

(1)收缩裂缝:由于材料干湿变化引起,一般在墙面上呈网状,两种不同材料可能形成于其界面上。

(2)温度裂缝:由热胀冷缩变形引起,一般在房屋顶层(平屋面)沿圈梁的水平裂缝,沿窗角的竖裂,沿窗角或内纵墙的对角斜裂(两端多且大,中间基本没有);也有沿附墙烟囱的界面上。

(3)沉降裂缝:由地基基础不均匀(差异)沉降引起的墙体正八字形、倒八字形斜裂;由灰缝灰浆粉化压缩引起的上部水平裂;由支座沉降引起的钢筋混凝土梁的竖向开裂等等。

(4)变形裂缝:由变形引起的墙面交叉裂,纵横墙连接竖向裂缝;倾斜引起的断裂等等。

(5)结构裂缝:由于荷载作用引起也叫荷载裂缝,如大梁下墙柱的多条竖向裂缝;梁板受力主筋处的横向水平裂缝、斜裂、跨中的环绕贯通裂;支座边的剪切斜裂;受拉杆件的横裂等等。

以上这些种类的裂缝中,**、二类裂缝和裂缝较小且已处于稳定状态的3类裂缝不具危险性,裂缝较宽或仍在发展的第三、四、五类裂缝可能具有危险性,但也不是**的,需要作现场鉴定分析。

总之判定属何种裂缝及危险性要与结构的受力状态联系起来综合分析。

 

 

危房鉴定是如何进行等级划分的?

答:危房一共分ABCD四个等级。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完好,属承重体系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破坏,一般不需修理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轻微破坏,属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一般需要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在未作抗震加固前不能使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严重破坏,属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采取排险措施,需拆除或大修。

 

 

民用建筑危房安全隐患怎样鉴定?

答:**、检测程序:

(1)建筑及结构的平、立面布置核查,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检查;

(2)地基基础检查;

(3)上部结构及构件工作状态检测:包括建筑物的侧向位移量测、构件裂缝检测、构件变形检测;

(4)上部结构及构件的施工质量及性能检测:包括构件截面尺寸量测、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筋配置检测;

(5)围护系统及附属结构使用功能检查;

(6)根据检测数据并参考委托方提供的部分设计图纸对结构及构件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分析,结合现状调查、勘测结果,对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评级及抗震鉴定。


第二、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分级标准: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相关规定,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单个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四个等级,其中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及相应的处理要求如下:
Asu—安全性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u—安全性略低于鉴定标准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u—安全性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su—安全性严重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危房等级有哪些综合评定原则?

答:

(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3)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②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③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
④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⑤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⑥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⑦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危房怎样处理?

答:简言之,D级危房已不适合居住,必须拆除或重建;其他等级可视情况维修加固。

(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辩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怎样对非受力裂缝进行修复处理?

答:如果并非结构裂缝,而是墙面粉刷层收缩性裂缝,则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对于这类非受力裂缝,可对墙体开裂部位进行修复及饰面恢复处理。常用的方法是:裂缝宽不大于1mm的,按原标准重新做装饰面层;裂缝宽大于1mm的,应沿裂缝凿除原粉刷层500mm宽,加钢丝网(网孔不大于9×9mm,钢丝直径1.0mm),粉1:2水泥砂浆(内掺8%膨胀剂),厚度同原粉刷层,并按原标准恢复装饰面层。

 

 

民居危房鉴定需提出哪些鉴定目的或任务?

答:如果鉴定机构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鉴定目的不同,那么鉴定结论往往偏差较大;鉴定意见还与鉴定设备、鉴定标本、鉴定人员的实战经验、技术水平有关,既使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完备,而鉴定意见有可能完全不同。

受损民居鉴定目的通常确定为查找损坏状况和损坏原因,分析房屋居住安全性(是否构成危房)、作出鉴定报告;提出加固或修缮的理由及依据、论证是否需要拆除返建;根据工程量定损或确定相应造价。

 

 

鉴定报告完整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

(1)基本情况;

(2)房屋概况;

(3)现场检测结果;

(4)工程检测结果;

(5)复核计算结果;

(6)房屋损坏原因分析;

(7)鉴定结论及处理方案(意见);

(8)定损或确定相应造价。

 

 

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聘请鉴定机构必须是当事双方(即侵权方和利益受害方)共同委托,单方委托无效。

鉴定的目的和内容必须与鉴定机构事先合同约定。

鉴定报告要针对基建施工(含放炮、重车、抽水、堵水、管槽或基坑开挖等)是否对周边住房构成影响以及有多大影响,是过程和原因的分析鉴定,是鉴别裂缝、分析裂缝、控制裂缝的分析,而且聘请的队伍必须同时具有房屋鉴定和司法鉴定双资质。

 

怎样认定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以及启动重新鉴定?

不同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报告不一致怎么办?

答:房屋裂缝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材料缺陷、施工质量因素、环境条件变化、使用不当、地基不均沉陷、外界干扰(如地震、火灾、撞击、震动)等多方面,鉴定机构对于裂缝出现的时间往往不能鉴定,但对于产生的原因可以确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问题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启动再次鉴定,就以再次鉴定为准,可以共同委托资质级别和经验更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并委托律师代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员的管理,以及运行管理制度均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对案情及鉴定意见书的认定主要考虑三点:

一是鉴定意见书的来源,是不是由法院委托的,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优先于其他来源的鉴定意见;特别说明的是单方委托,法院往往不支持;

二是鉴定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优先于其他鉴定意见,或者说设备、技术、经验、人才水平较高的鉴定机构更能反映事情的原貌;

三是鉴定意见书详实、客观、鉴定意见理由充分的优先于其他鉴定意见书。

 

 

怎样确定侵权主体,也就是相邻房屋因施工受损,其责任究竟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承担?为什么?

答:我国《建筑法》、《物权法》规定: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很明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称项目的产权单位必然成为责任主体。

 

此外还应考虑:设计单位是否违规设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否严格审核了设计图纸等。如因上述单位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同时向有侵权行为的建设工程其他参与主体行使权利。

认为施工方的施工行为确实导致受损户的财产遭受损害,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建设方作为该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亦理应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防范建设过程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故建设方应就施工方具体施工行为导致的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近几年隧道、桩基等施工对周边居民的影响越来越多,建设单位必须强制对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费用由委托鉴定的建设单位承担。如果施工前不鉴定,周边房屋出现安全问题,建设单位肯定得为此埋单。

但如果施工前经过鉴定,房屋已经出现安全问题,已出现的问题则不能追究隧道、桩基建设单位。

那么,一个项目到底影响周边多大范围内的房屋?每个项目均需要具体勘查。一般来说,在每个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要对项目本身及周边房屋进行可行性调研并作出论证方案,那么“谁出的这个方案谁就要负责”。

 

 

鉴定机构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答:因侵权主体是建设单位,所以鉴定费用必须由建设单位全部负责。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谁建设谁委托。”  一律由建设单位委托鉴定,相关费用也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因施工造成相邻房屋受损,建设单位承担所有费用有无具体的判例?

答:*高人民法院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损害相邻建筑物及设备赔偿典型案例:某公司(建设单位)在新华日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建某大厦,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83条之规定: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未作维护工程、即开始敞开式开挖,大量抽排地下水,初期发现问题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亦未能完全阻止不均匀沉降,致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和设备基础地面发生沉降,厂房及进口胶印机严重受损,某公司(建设单位)对此负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工地相近或相邻房屋损害,施工单位可从哪些方面举证免责?

答: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证明:

一、是施工行为对诉争的房屋不构成损害,即损害与施工行为的因果关系有多大或没有。施工方在诉前应注意到自已的举证义务,可委托鉴定单位对施工(如打桩)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对原告住房的影响作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施工所造成的振动低于普通轿车驶过的振动,不会影响民宅。

二、是证明自已施工无过错,有合法的建筑施工许可手续。

三、是房屋自身原因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属于年久自然毁损。

 

 

建筑施工造成相邻房屋受损,业主应该如何维权?

答: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权利受到侵害的房屋业主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确认侵权主体。

根据《建筑法》、《物权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称产权单位成为责任主体。

 

二、要与侵权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损害事实发生后,受损房屋业主应立即委托或要求侵权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损坏原因及房屋受损程度作出鉴定并提出修复意见。若是侵权人委托的鉴定,则房屋业主有权要求尽快公布安全鉴定报告,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委托鉴定,或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业主有权在鉴定过程中向鉴定单位提供证据。

 

三、是提出修复和赔偿请求。

权利人可以根据鉴定结果选择以下两种解决方式:或与侵权人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建议诉讼请求可**提出恢复原状,同时请求赔偿损失,并要求侵权人承担房屋鉴定费、诉讼费。

关于损失赔偿请求,目前立法尚无具体标准,建议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鉴定结论确定的房屋损坏的主、次要原因;3.当前市场上对该类房屋损坏的维修费用;4.维修过程中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赁费用;5.维修过程中的误工费等。

 

建筑施工造成相邻房屋受损,行政协调时可运用哪些相关法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如果现行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根据*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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