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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1837-2016 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作者:lfb 时间:2022-11-17 来源:互联网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的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集装箱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集装箱制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13系列 1 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JH/T E01 集装箱涂料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集装箱 freight container

一种运输设备,应具有下列条件:

a)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

b)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

c)设有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d)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

e)内容积等于或大于 1m3(35.3ft3)。

“集装箱”这一术语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一般包装。[GB/T 1413,定义 3.1]

3.2

表面涂装surface coating

为保护或装饰集装箱箱体,在其表面及箱内覆以膜层的过程。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GB 16297,定义 3.1]

3.5

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 排放量 total VOCs emission of container surface coating line

包括预处理、预涂、底漆涂装、中间漆/面漆涂装、底架漆涂装、木地板涂装、密封胶施工等的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 排放量,以及设备清洗的排放量。

3.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7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 HJ/T 55 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8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GB 16297,定义 3.10]

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 污染源界定

现有项目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4.2 时段划分

现有项目自实施之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第Ⅱ 时段限值;新建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 VOCs 排放量限值

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 排放量不应超过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 1 集装箱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面积VOCs 排放量限值

单位:g/m2

Ⅰ时段

Ⅱ时段

集装箱制造

200

110

5.2 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

集装箱制造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表 2 排气筒VOCs 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Ⅰ时段

Ⅱ时段

1

1

甲苯和二甲苯合计

40

20

总 VOCs

150

90

5.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集装箱制造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甲苯

二甲苯

总 VOCs

0.1

1.8

3.0

5.4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15 m,且应高出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的高建筑 5 m 以上。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布点

6.1.1 生产设施排气筒VOCs 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 16157 执行。

6.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 55 执行。

6.2 采样和分析

6.2.1 生产设施排气筒应设置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的永久采样口, 安装符合HJ/T 1 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 GB/T 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6.2.2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734 规定执行。

6.2.3 排气筒中 VOCs 浓度限值是指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 1 h 的采样获得浓度值;或在任何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6.2.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 1 h 采样获得浓度值。

6.2.5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6.2.6 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 4 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 4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

项 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583

HJ 584

HJ 734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气相色谱法

附录 Ca

a: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6.3 监测工况要求

6.3.1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 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6.3.2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 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6.3.3 集装箱制造生产线排气筒应安装 VOCs 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任何情况下,集装箱制造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集装箱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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