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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编制说明

作者:lfb 时间:2022-11-17 来源:互联网

为解决尚未制定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行业变动内容的判定,组织起草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下简称《综合重大变动清单》),明确了污染影响类行业变动内容的判定条件,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建设单位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提供依据。

一、编制必要性

(一)落实环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国家已相继出台火电等 29 个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但尚有包括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铁合金等多个污染影响类行业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

(二)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指导基层做好重大变动判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 号)提出,要持续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准入条件和重大变动清单的要求。《综合重大变动清单》的制定有利于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指导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判定。

(三)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有机衔接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 号)提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申请排污许可时提交重新报批的环评批复。对于尚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污染影响类的行业,在排污许可申请时无相关判定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制定《综合重大变动清单》可以有效解决建设项目在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变动内容的判定,属于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依规纳入排污许可进行管理,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的有机衔接。

二、编制思路

(一)抓大放小,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本次适用范围内行业以中小型企业居多,为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相较已发布的行业重大变动清单,尺度上适度调整。

(二)有的放矢,实施项目分类指导。重点筛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环境影响的情形,纳入重大变动清单管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三)注重实效,保障清单切实可行。本次综合重大变动清单尽可能的覆盖尚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相关的变动情况尽量给出定量的判定依据,减少主观判断,提高清单的可操作性。

三、适用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修订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 年版,征求意见稿),确定《综合重大变动清单》主要适用的行业(见表 1)。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已制定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仍执行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表 1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适用行业一览表

序号

适 用 行 业

1

农副食品加工业

2

食品制造业

3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

烟草制品业

5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6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7

家具制造业

8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9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0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11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2

医药制造业

13

化学纤维制造业

14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6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7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8

金属制品业

19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

专用设备制造业

21

汽车制造业

22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23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24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5

仪器仪表制造业

26

其他制造业

27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8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9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30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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