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2-02-11 来源:互联网
3月22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集中宣判了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春兰、张亦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春兰、张亦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二人伙同儿子张锦泽(在逃)于2002年起以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泽)资金周转、厂房扩建、发工资等理由非法向社会上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金额达7600余万元,被害人40余人,案发后尚有6156 0190 2607.852万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判处张春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张亦波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另悉,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的因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鹿城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全体债权人经表决一致同意终结别克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2月21日,鹿城法院裁定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目前已有14名债权人起诉张春兰、张亦波,追究其股东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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