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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大类)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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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大类)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本标准代替GB 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
  本标准与GB 2757-198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氰化物的限量指标;
  ——取消了锰的限量指标;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4.2~4.4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二、术语和定义
  1.蒸馏酒
  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

  2.蒸馏酒的配制酒
  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三、技术要求
  1.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2.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4.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四、标签
  1.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检测标准

序号 检测标准 检测对象 检测项目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酒类及含酒精饮料 警示语
2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蒸馏酒及配制酒 全部参数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清香型白酒 标签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感官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豉香型白酒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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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服务: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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