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方法(酶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植物性食品及其制品中总的、可溶性和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但不包括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聚葡萄糖、抗性麦芽糊精﹑抗性淀粉等膳食纤维组分。
二、术语和定义
2.1 膳食纤维(DF)
不能被人体小肠消化吸收但具有健康意义的,植物中天然存在或通过提取/合成的,聚合度DP≥3的碳水化合物聚合物。包括纤维素、半纤维素,果胶及其他单体成分等。
2.2可溶性膳食纤维(SDF)
能溶于水的膳食纤维部分,包括低聚糖和部分不能消化的多聚糖等。
2.3不溶性膳食纤维(DF)
不能溶于水的膳食纤维部分,包括木质素,纤维素,部分半纤维素等。
2.4总膳食纤维(TDF)
可溶性膳食纤维与不溶性膳食纤维之和。
三、原理
干燥试样经热稳定α-淀粉酶,蛋白酶和葡萄糖苷酶酶解消化去除蛋白质和淀粉后,经乙醇沉淀,抽滤,残渣用乙醇和丙酮洗涤,干燥称量,即为总膳食纤维残渣。另取试样同样酶解,直接抽滤并用热水洗涤,残渣干燥称量,即得不溶性膳食纤维残渣;滤液用4倍体积的乙醇沉淀、抽滤、干燥称量,得可溶性膳食纤维残渣。扣除各类膳食纤维残渣中相应的蛋白质、灰分和试剂空白含量,即可计算出试样中总的、不溶性和可溶性膳食纤维含量。
本标准测定的总膳食纤维为不能被α淀粉酶、蛋白酶和葡萄糖苷酶酶解的碳水化合物聚合物,包括不溶性膳食纤维和能被乙醇沉淀的高分子质量可溶性膳食纤维,如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果胶、部分回生淀粉,及其他非淀粉多糖和美拉德反应产物等;不包括低分子质量(聚合度3~12)的可溶性膳食纤维,如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聚葡萄糖,抗性麦芽糊精,以及抗性淀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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