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2-07-05
1、使用着色剂的,应当在产品配方原料名称栏中标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2、使用着色剂为色淀的,应当在着色剂后标注“(色淀)”,并在配方备注栏中说明所用色淀的种类;
3、使用纳米原料的,应当在此类成分名称后标注“(纳米级)”。
4、使用了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经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确认后,方可提交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
5、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作为原料的,应当提供其来源、组成以及制备工艺,并提供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相关文件。
6、配方表中成分含量、实际成分含量的有效数字位数原则上不少于一位有效数字不超过五位有效数字。
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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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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