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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作者:lfb 时间:2022-11-18 来源:互联网

1 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的全过程,可作为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环境管理的参考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场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7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187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待发布)

GBJ 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2029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第28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2

消毒处理 disinfection treatment

杀灭或消除医疗废物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过程。

3.3

化学消毒 chemical disinfection

利用化学消毒剂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4

干化学消毒 dry chemical disinfection

利用氧化钙、中和剂等复合干式化学消毒剂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5

消毒处理残渣 disinfection treatment residue

医疗废物经消毒处理后的残余物。

3.6

处置 disposal

将医疗废物消毒处理后的处理残渣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焚烧或填埋的活动。

3.7

贮存 storage​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工程将待处理的医疗废物存放于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的活动。

3.8

杀灭对数值 killing log value

当微生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消毒前后微生物减少数量的对数值。

3.9

化学消毒剂 chemical disinfectants

用于杀灭医疗废物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消毒处理效果要求的化学试剂。

3.10

废气 exhaust gas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过程中从消毒舱内抽(排)出的气体、贮存设施排出的气体以及进料、破碎、出料等环节产生的气体。

3.11

残液 residual liquid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液及医疗废物本身携带的渗出液。

4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适用的医疗废物种类

4.1.1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及部分病理性废物。

4.1.2集中处理工程不适用于处理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4.2医疗废物产生量

4.2.1集中处理工程服务区内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可收集和处理的废物实际重量进行统计与核定。无法获得实际产生量的,可对医疗废物产生量进行估算。

4.2.2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包括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门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其产生量的估算方法如下:

a)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及预测:

Qb=αb×Bb×Pb(1)

其中:

Qb—病床医疗废物产生量,kg/天;

αb—病床床位医疗废物产生系数,kg/(床·天);

Bb—病床床位数,床; pb—病床床位使用率,%。

b)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及预测:

Qm=am×Nm(2)

其中:

Qm—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kg/天;

αm—门诊医疗废物产生系数,kg/(人·天);

Nm—门诊人数,人。

c)无床位的小型门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可按就业医务人员数量和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和预测:

Qx=ax×Nx(3)​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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